(二)內資企業之間的稅負比較
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
1、橫向聯合避稅法。即為了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以橫向聯合為名組成聯合經濟組織。這種作法在稅收上有幾個益處:(1)橫向聯合后,企業與企業相互提供產品可以避開交易外表,消除營業額,從而避開增值稅和營業稅;(2)經濟聯合組織實現的利潤,采用“先分后稅”的辦法,由聯合各方按協議規定從聯合組織分得利潤,拿回原地并入企業利潤一并征收所得稅。這就給企業在瓜分和轉移利潤上提供了機會。例如,為了鼓勵再投資,中國稅法規定,對向交通、能源、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5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上述地區的免征所得稅。作為企業就可以通過盡可能掛靠“老少邊窮”和交通、能源,以達到避稅的目的。但在實踐中,橫向聯合避稅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聯合或掛靠本身有名無實,是否合法的問題;二是即使掛靠聯合合法,也能享受稅收優惠,但仍存在避稅成本高低的問題。應擇其優而選之。
2、掛靠科研避稅法。我國稅法規定,對大專院校和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進口的儀器、儀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稅方法規定的優惠,即免征進口關稅以及增值稅。同時,為了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對屬于火炬計劃開發范圍內的高技術、新技術產品,國家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由此產生了掛靠科研避稅法。即企業通過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掛靠,爭取國家有關優惠,以達到避稅目的。例如:企業以高新技術企業的名義,努力獲取海關批準,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從而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優惠。掛靠科研避稅法的采用應滿足3個條件1)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稱號;(2)獲取稅務機關和海關的批文和認可;(3)努力掌握國家優惠政策項目,并使本企業進出口對象符合享受的條件。
二、投資方式選擇法
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投資方式選擇法要根據所投資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例,投資者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為了鼓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無形資產雖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假設投資者欲投資辦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該企業為生產高科技產品企業,需要從合資外方購進一項專利權,金額為100萬美元;如果以該合資企業名義向外方購買這項專利權,該外商應按轉讓該項專利權的所得繳納預提所得稅20萬美元,其計算公式為:100萬美元×20%=20萬美元。如果改為外商以該項專利權作為投資入股100萬美元,則可免繳20萬美元的預提所得稅。
那么以貨幣方式進行投資能否起到避稅的效果呢?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例,中外合資經營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這就是說合資中外雙方均以貨幣方式投資,用其投資總額內的資本或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同樣可以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照顧,達到節稅的效果。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關法規,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投資入股,均可達到避稅目的。但在具體運用時,還應根據投資的不同情況,綜合分析比較,以選擇最佳方案。
假設有一個中外合資經營項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廠房、辦公樓房以及土地使用權等,而中方又無現成辦公樓可以提供,這時中方企業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由中方企業投資建造辦公樓房,再提供給合資企業使用,其結果是,中方企業除建造辦公樓房投資外,還應按規定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二是由中方企業把相當于建造樓房的資金投入該合資經營企業,再以合資企業名義建造辦公樓房,則可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三、投資產業選擇法
投資產業選擇法是指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一)生產性企業和非生產性企業的稅收比較
生產性企業主要包括從事以下行業的企業:(1)機械制造、電子工業;(2)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3)冶金、化學建材工業;(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5)醫療器械、制藥工業;(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7)建筑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10)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目前已確定的其他行業有: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設計和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從事飼養、養殖、種植業;從事生產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用自有的運輸工具和儲藏設施,直接為客戶提供倉儲、運輸服務。
非生產性企業是指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生產性企業和非生產性企業的稅收差別主要體現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還對從事農、林、牧業、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機場以及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規定了更優惠的稅收政策。而對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則沒有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照顧。
(二)投資產業選擇避稅的具體方法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要使投資行為既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又要體現出稅收的政策導向,通過對生產性企業和非生產性企業不同稅收優惠的分析比較,綜合考慮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總體負擔,選擇最佳投資方案。在實踐中,有幾種典型的避稅方法可供參考:
1、綜合利用避稅法。即企業通過綜合利用“三廢”開發產品從而享受減免稅待遇。綜合利用減免稅的范圍:一是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之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二是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塵、粉末、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三是廢液的利用,利用工礦企業生產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堿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四是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五是利用礦治企業余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生產的熱力和動力;六是利用鹽田水域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所生產的產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頭和加工剩余物生產的產品。
企業采用綜合利用避稅法,應具備兩個前提:一是使自己的產品屬于減免稅范圍,并且得到有關方面認可;二是避稅成本不是太大。否則,如果一個企業本不是綜合利用型企業,為了獲得減免稅好處,不惜改變生產形式和生產內容,將會導致更大的損失。
2、出口退稅避稅法。即利用中國稅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政策進行避稅的方法。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企業采用出口退稅避稅法,一定要熟悉有關退稅范圍及退稅計算方法,努力使本企業出口符合合理退稅的要求。至于有的企業伙同稅務人員或海關人員騙取“出口退稅”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成本費用避稅法
成本費用避稅法是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項目的組合與核算,使其達到一個最佳值,以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的避稅方法。采用成本費用避稅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稅法、財務會計制度及財務規定的范圍內,運用成本費用值的最佳組合來實現最大限度地抵銷利潤,擴大成本計算。可見,在合法范圍內運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費用避稅法的基本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