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份自5月1日開始實施的《辦法》共分為6章58條,對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該《辦法》的發布被認為是當前經濟形勢下,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層次與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的重要舉措,是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的大好機會。通信行業特別是增值電信業務產業,歷來聚集著一大批創新型的中小企業,而此前,這些企業的融資渠道相對單一,創業板對于此類企業的影響尤其引人關注。
根據《辦法》中對于發行人財務狀況的要求,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第二,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第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第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總體來講,通信行業中的互聯網或增值電信企業很難達到上述條件。眾所周知,這類企業的亮點在于其創新的業務開發,以及背景優越的管理團隊,而風險投資是其生存的土壤,他們尚未形成使其新業務得以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即此類公司主要依靠外來資金運營,并無業務收入,換句話說,即“無法造血”,這就與《辦法》提到的,發行人需具備“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條件相矛盾。同時,互聯網或增值電信企業沒有固定資產,不僅無法向銀行抵壓貸款,也無法達到在創業板上市的最低資產要求。
相對而言,創業板更青睞一些新興行業中的連鎖、餐館等實業企業,而那些無固定資產、無成熟商業模式,并且對不確定性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的互聯網及增值電信業務企業則不包括在內。
如此熱鬧的創業板可能只是少數中小通信企業的融資選擇,但是對于大多數以提供互聯網或增值電信業務為主的中小企業來說,并不適用。但是,達到《辦法》中要求的中小通信企業,如果已經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并具有穩定增長的收益,或許又并不急于通過創業板上市,而是希望能在過一兩年經濟回暖之后找到更為有利的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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