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而且企業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也就是說,只有那些中小企業中的佼佼者,才有資格上市。實際上,符合這樣條件的企業在中小企業中是鳳毛麟角。保守估計,我國的中小企業超過4000萬家,而符合上市條件的只有3000~5000家。
不僅如此,即便是那些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也并非立馬都能上市。畢竟,市場容量是有限的。就算創業板推出來了,短期內能安排上市的中小企業數量,相對于龐大的企業總量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那些早早就打好如意算盤的企業,最終難免竹籃打水一場空。
除了不適合上市卻盲目上市的風險,企業急切的“圈錢”欲望,也極易造成在與投資機構和上市中介機構等專業機構合作過程中糾纏不清。
企業作為融資方,與投資方關于企業上市目標的一致性,以及雙方在利益和風險分配方面的約定,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礎。如果雙方在利益和風險方面的沖突,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不但會阻礙上市的進程,更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
如何趨利避害
事實上,至今在全球40多個創業板市場中成功的,只有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一家而已。中國創業板能不能避免重蹈失敗者的覆轍?我們不妨從近在咫尺的香港創業板遭遇的挫折中,吸取一些經驗與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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