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下列衛生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可用于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不屬于醫療衛生機構法定權限內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編制本單位衛生信息公開指南,指南應包括衛生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負責本單位衛生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的具體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和咨詢。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主動公開信息,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單位網站主動公開,同時可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
(二)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三)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四)本單位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向特定的服務對象公開的信息,可以通過當面交談、書面通知、信函等形式告知。但是,對患者公開或告知醫療信息時,應當避免對當事人產生不利的后果。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衛生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衛生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擁有該信息的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及所需衛生信息內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單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該衛生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改或補正,申請人逾期未更改或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向同一醫療衛生機構申請公開同一衛生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醫療衛生機構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衛生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衛生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Cye.com.cn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醫療衛生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衛生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收到衛生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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