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機構
(一)自主創業人員申請自主創業補貼由創業實體營業證照注冊地或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資料受理和初審。街道勞動保障Cye事務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實地考查、社區公示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資料審核。對于考查合格、資料齊全和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將其資料上報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時退回其申報資料。
。ǘ┦谢騾^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有關申報資料終審,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資料的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及時回復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并說明理由。
。ㄈ┦、區兩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自主創業戶籍殘疾人各項創業補貼的申報受理、審核及補貼發放工作。
六、資金管理
。ㄒ唬┳灾鲃摌I補貼的資金撥付,按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扶持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創業的各項資金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資金和按現行體制分別由市、區財政承擔;扶持殘疾人創業的各項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員創業的各項資金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資金和市財政承擔。
(三)自主創業補貼每3個月結算一次。
七、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創業實體享受上述有關補貼必須是2009年8月1日后領取營業證照并在我市履行納稅義務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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