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帶動就業,包含兩個內容:一是一切愿意就業且適齡的勞動者能找到適合自己生存、發展的就業崗位或創業機會;二是社會能夠為愿意就業或創業并適齡適合者提供相關的勞動就業崗位或創業環境,這兩者是一個互動的關系,即人適其崗,崗合人意。強調“創業帶動就業”方式,實現社會充分就業,需要制度創新,并大力營造一個民生為本的政策環境。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全國人大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落實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方針,加強就業和創業培訓,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支持創辦小型企業。及時看清并把握可能演變成尖銳社會矛盾的“就業與創業”問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因此,必須正確與準確地審視,結合上海的特點,以人為本地通過制度創新的方式,從根本上確認并解決人的生存權在實現過程中所應該滿足的就業與創業的多樣性需求,及其從中衍生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上海提供一個人人可以選擇的就業與創業環境,進而得以安居樂業地構建和諧社會。 創新制度正當其時 在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中,謀生型的就業與創業一直是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熱點,特別是一部分創業帶動就業方式的創業者與現行創業就業制度、政策沖突所形成的一個焦點,一方面是城市管理和市場秩序管理的一個難點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為重大事故與矛盾多發的潛在源頭。 1、滿足創業與就業需求是政府的必然選擇。近年來,“新生代”勞動者增量來勢迅猛。隨著我國人口出生高峰期的周期性效應,上海每年約有20余萬博士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生和大專畢業生需要就業找工作(2007年全國大學畢業生達到495萬人,上海為14.3萬人);還有近10萬的中專、高中和初中學生需要勞動就業;加上歷年歷屆的“啃老族”的實際存在,“新生代”就業者人數增長很猛,盡管作為一個國際化的經濟、貿易、金融、航運城市,上海每年都能消化一部分勞動就業者與投資創業者,但是就業市場還未完全實現政府指導、市場引導、用人單位主導、勞動者擇導的局面,還有相當部分的“新生代”未能實現勞動就業或者投資創業的愿望,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法律法規諸如《個體工商戶暫行管理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一人有限公司法》等相繼出臺和施行,法律對勞動經營“資本”要求的降低,個體勞動者和自然人投資創業者獲取《營業執照》相比過去“門檻”低了許多,確實為創業者或安置勞動者、擴大就業渠道提供了一條有效的途徑。然而,許多部門與行業性的“條件式、利益性”的規定,創業型就業者還是會遇到諸如經營場地、行業資金資質、行業許可證等等關卡,對謀生型的創業者與就業者來說,這些“關卡”不是所有人都能跨越的。盡管上海的“非正規就業”政策,暫時安排了一批創業者和安置了一批人,然而他們真正走向市場還是面臨許多“壁壘”。大量的“新生代”、“失業”、“失崗”與“失地”人員有待得到就業與創業的實質性扶助,以平等而合格的身份準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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