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投資者準入制度
控制風險,一直是監管部門在設計創業板相關制度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2008年,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曾在一次媒體通氣會上表示,創業板的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企業,二是投資者,因此要給兩者“設門檻”。
因此,當時的考慮是投資者要在投資創業板之前簽訂相關風險知悉協議書,“不是說不讓老百姓投資創業板,但要防范風險。”該負責人說。
秉承這一原則,本次上報的《管理暫行辦法》“總則”中明確的增加了一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現在投資者結構還不合理,不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所以存在一個影響市場穩定的潛在風險因素。”一位已儲備了很多創業板上市資源的券商投資銀行部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
雖然原則已定,但合格投資者如何具體界定,監管部門還需出臺更明確的操作指引。
實際上,“研究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已被列為2009年監管部門的重要工作。1月14日,在2009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對此的闡述是:區別投資者的不同市場風險認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產品和服務,并建立與此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
據記者從監管部門獲得的信息看,合格投資者制度會是一項系統工程,證券機構提供相應服務、投資者對不同市場的適應性等,都將有配套考慮,《管理暫行辦法》只提出原則要求也就不難理解。
從目前已有的制度看,主板和中小板已經開始推行合格投資者制度,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出臺過《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以培育成熟、合格的個人投資者。
為防控風險,對創業板投資者的準入“門檻”也會有其他具體要求,比如交易所將頒布的交易細則中,可能會規定交易規模的限制。如現在三板市場采用的是“3萬股為1手、每次交易最低1手”,也就是說,如果1只股票價格為1元/股,則投資者買一手就需3萬元,因此這一要求設置的是資金門檻。
這一點尚福林在監管工作會議上也有提及,“合理設置交易門檻,強化創業板監管措施,防止過度炒作,確保創業板順利推出、平穩運行。”
《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監會和交易所各自應負的職責,即“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而證券交易所負責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正是在此分工下,證監會頒布《管理暫行辦法》后,將由交易所發布擬上市企業的招股說明書編制標準與格式、上市細則、交易細則等配套制度,創業板的保薦制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等也將配套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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