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fā)展。
在差異化股息紅利稅政策實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為10%。
名詞解釋
股息紅利稅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fā)布《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xiàn)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征10%個稅。而對于所送紅股,則依然按1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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